摘要
2003年2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2)湘行再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以"保险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含商业贿赂行为)是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一部分,应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而工商局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险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属于"处罚不妥",从而维持了分别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和"认定事实与案件事实不符"为理由的一审和二审判决.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3年第11期43-44,共2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