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侦查阶段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认定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在刑讯逼供案件的常见多发部位的公安机关,存在着普遍的"混合主体"执法的现象,这种现象也为侦查阶段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一般而言,这种"混合主体"大致可分为五类:1、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正式录用具有干部身份并授予警衔的"正式民警";2、公安机关和当地人事部门共同录用的干部人事编制之外"以工代干"型的民警,一般不授警衔,但系正式工作人员,有与第一种民警相同的侦查、行政执法权力;3、公安机关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书从复员退伍军人武警中招聘的合同制民警,一般由公安机关从预算外收入中支付给其相当的工资报酬;4、公安机关从辖区单位保卫处(科)抽调的长期在公务机关作辅助侦查、行政执法的联防队员,由原所在单位发工资、公安机关也向其适当支付补贴,他们对外称呼是防联队员,有的还有工作证(注意不是警官证!)但是,公安机关内部习惯上称之为"帮忙人员"(为了避免与下边所述的人员相混淆,本文此次也使用公安内部称呼的帮忙人员这种指称).
作者 吉红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166-166,共1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