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权处分行为是相对于有权处分而提出的 ,这一规定与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法律冲突。本文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债权行为的相对性以及交易安全的保护等方面进行分析 ,认为对《合同法》第 5 1条之规定 ,应当区分相对第三人的主观态度 ,来确定合同效力 ,同时亦为了保护原权利人的财产利益 ,法律应对善意取得制度做严格的限制。
出处
《新疆财经学院学报》
2003年第4期43-46,共4页
Journal of Xinjiang Finance & Economy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