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法定继承制度的重塑 被引量:7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我国继承法在设计法定继承制度时,一方面受前苏联继承法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当时社会生产力不发达、财富较少等特殊国情的影响,于是便在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时,不仅采纳了亲等继承制,而且又将养老育幼的理念增加进来。其结果在确立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依据方面除了继受传统继承法所持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外,又添了养老育幼准则,由此具有了与众不同的特点。然而,比较近世各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其他法域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近几十年的司法实务和民事继承习惯,笔者认为,我国继承制度在重新起草时,应摒弃将养老育幼的理念作为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依据,而当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基准为依据进行设计。
作者 王肃元
机构地区 甘肃政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1期80-85,共6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14

  • 1这里的"生子女"包括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子女(婚生子女)和无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我们认为,我国宜借鉴德国立法经验,在今后的亲属法和继承法中对子女一律不作"婚生"与"非婚生"的区别,统一称呼为"子女"或"生子女",以示对子女的尊重和保护.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S].26.
  • 3德国民法典[S].1924-1932.
  • 4法国民法典[S].731,745-767.
  • 5张玉敏.继承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75-176.
  • 6同注[5].
  • 7日本民法典[S].887-890.
  • 8同注[5],176.
  • 9同注[8].
  • 10同注[8].

共引文献56

同被引文献35

引证文献7

二级引证文献12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