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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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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共6章78条,主要包括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及管理、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和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4个部分,将成为各级安全部门行政执法和实施监督的一个重要依据。《办法》规定,对于生产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拘留、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等处罚。《办法》还特别规定: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出处 《川化》 2003年第4期11-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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