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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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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转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主要内容如下:
作者 刘桂艳
出处 《当代法学》 2003年第12期138-139,共2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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