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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践行“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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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四种形态'对纪律处分进行了具体化表述,为监督执纪提供了一把刻度尺,它是源于实践也必将指导新的实践的理论性概括。四种形态之间不是孤立的。
作者 徐明
出处 《唯实》 2016年第10期67-6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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