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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经理逃资“逃”出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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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衢州市群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李祥在公司注册成立的第二天就抽逃注册资金的89%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市工商局以逃资涉嫌犯罪将李祥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经审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未提出需要给予何种行政制裁的司法意见,工商局便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李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该处罚却使工商局输掉了一场行政争议官司。
出处 《中国防伪》 2003年第12期42-43,共2页 China Anti Counterfei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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