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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立法之历史演进:以大陆法系国家民事立法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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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格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指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民法自罗马私法开始,有关人法的内容就是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民法也因此被称为'人法'。然而,在罗马法中并无独立的人格权的概念和制度,即使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
作者 孟红
机构地区 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外国法制史研究》 2003年第1期229-244,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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