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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分权制衡学说史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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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权(Separation)意指政府权力在机构、职能、人员三个因素上的分立。首要因素是将政府机构区分为三个范畴: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第二个因素是指一切政府活动都可被分类为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的行使,每一种职能应当单独委托给适当或'恰当'的政府部门。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学院
出处 《外国法制史研究》 2004年第1期70-86,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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