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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5~11世纪英格兰犯罪与刑罚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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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诺曼征服之前的英格兰,与欧洲大陆一样,都属于日耳曼法。在5-11世纪的几百年间,居住在英格兰的盎格鲁人和撒克逊人成立了许多国家,陆续制定了一些成文法典(或'成文法令')。这些法典(法令)以刑事为主,对一些基本的犯罪与刑罚问题进行了规定。一、犯罪的分类根据一些法典(法令)的记载,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犯罪行为已经有了分类,如杀人罪、盗窃罪、贩卖人口罪、抢劫罪等。
作者 吴旭阳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外国法制史研究》 2005年第1期197-207,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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