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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害刑法到环境刑法的发展——以日本环境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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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世纪60年代日本在经济上获得高速增长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公害事件在日本各地相继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于1967年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音、振动、地面下沉、恶臭等六大公害;并制定了为保护人体健康与保全生活环境为目的的环境标准。日本于1970年召开第64届国会,为了实现更加有效的公害政策,对《公害对策基本法》进行了修订,共制定与修订了14部与公害相关的法律。在世界规模的环境破坏的扩展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保护不能只停留在公害对策之上,从而形成了全方位保护环境的共识。日本环境法制发生了以下变化。
作者 曲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外国法制史研究》 2005年第1期581-58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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