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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区域性刑法中的外来因素——以台湾地区近代刑法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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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代以前的中国,有着发达而完备的刑法。起于先秦的中国古代刑法,至唐代在形式和内容上趋于完备,以后伴随着封建制度延用至19世纪中叶,一直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距离的遥远,交通不发达,信息交流不畅,使西方17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18、19世纪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变革并未传播到中国。可以想象,如果没有西方社会的强力冲击,中国刑法会按照自己的轨道缓慢发展。在孕育自己的经济、社会、思想和观念条件基础上,完成近代转型。
作者 孟红
机构地区 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外国法制史研究》 2007年第1期191-209,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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