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法律的差异、融合及调适——以违宪审查权在香港的演进为视角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违宪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在世界各国宪法发展史上,逐步形成了三种违宪审查模式,即权力机关的违宪审查、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和专门机构的违宪审查。其中普通法系国家由普通法院对立法和行政权力进行合宪性审查,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只有立法机关才能审查和限制自己。
作者 徐静琳 李瑞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外国法制史研究》 2007年第1期592-593,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