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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艺理性视角下的司法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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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活动之本质在于承担司法职能的人士对案件及其所涉及之法律进行仔细辨析,从而作出合理的、可被当事人及整个社会认可的裁决。欲做到这一点,司法从业者必须运用司法的技艺理性。可取的司法体制改革就是通过制度变革,使得司法的结构、程序设计相比于以前,更加有利于司法从业者增进、积累及运用这种理性。而司法职业化恰能达成此一结果。司法过程本身需要借助于技艺理性方可顺利展开。
作者 姚中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外国法制史研究》 2008年第1期455-45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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