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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道尔革命”——法律教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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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今美国的法律教育模式由朗道尔在1870年以后在哈佛法学院创立的哈佛模式发展而来。该模式的基本特点是:(1)法律教育是以隶属于大学、三年学制研究生层次的法学院为主体的职业教育训练;(2)各法学院的法律教育采用案例教学法;(3)课堂上(尤其一年级的基础课上)主要采用苏格拉底式诘问法教学,而非讲授式。其中,案例教学法可谓核心。但在朗道尔之前(即1870年以前)的哈佛模式主要有四种。
作者 陈绪纲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外国法制史研究》 2008年第1期505-50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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