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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公司法对我国公司法的影响——兼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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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修订的现行《公司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均可看到美国《公司法》的影子。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以其独立性和专业化备受世人瞩目,我国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但监督不力的状况没有因此得到改观。如何做到兼顾我国二元制格局的现状并吸收独立董事的优势,是值得思考的课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独立董事界定为与公司没有重大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美国的主要原因在于。
作者 赵玉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外国法制史研究》 2008年第1期517-51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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