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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的慈善基金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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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罗马法中存在着相当完备、灵活的慈善基金制度。在基督教的合法性被承认之前,慈善基金主要表现为给予城镇的附义务的赠与或遗赠,通常由受益人所在的城镇负责管理,贫儿抚养基金系慈善基金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资金来源于借贷孳息,并由专设官员负责管理;基督教帝国时期,慈善基金会取得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具有接受捐赠和遗赠的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在国家的立法支持下,基督教教会不但成为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的主要承担者,并且有权监督其他慈善基金会的运作。
作者 阮辉玲
机构地区 厦门理工学院
出处 《外国法制史研究》 2014年第1期152-165,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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