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论是从安慰人们心灵的宗教属性来看,还是从风险预防、福利建构思想来看,宗教慈善事业都起着很大作用,宗教财产占据重要成分,且实际生活中存在诸多宗教财产被侵犯、宗教活动场所无法有效发挥民事作用的现状,由此有必要在民法典中赋予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以民事主体资格,以便更好地实现其宗教和慈善的功能,做到财施、法施和无畏施。民法典草案中规定了'捐助法人',问题有二:一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尽管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但是否捐助法人所强调的'以慈善、社会福利以及教育、文化、科学研究、医疗等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二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是否以捐助财产设立的法人?笔者建议将第二条加入'主要',即'主要是以捐助财产设立的法人',以实现前后逻辑统一,防止定义过窄。如若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不符合'捐助法人'的充要条件,笔者觉得目前最紧要的是整合各省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宗教财产制度的部分,更有效地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权(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赋予其民事活动的相应权利和义务便是比较切实可行的方法。
基金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法治化研究”(15CTZJ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