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下,州际贸易条款是联邦权力最丰富的来源。最高法院对这一条款的解释也经历了漫长的变迁,从先前的事务性质标准转向新政之后的'实质影响'标准,宪法解释标准变迁的背后实际上隐含了司法知识模式从强调概念和逻辑的形式主义转向法律实用主义,联邦的贸易权力也由此获得了极大的扩张,涵盖了所有实质影响到州际贸易的事务。1937年最高法院的关于州际贸易条款的宪法解释革命既是法院宪法立场的转向,实际上也是新政所推动的国家转型的必然结果。新政之后,尽管最高法院在贸易条款的解释立场上似有对司法节制的反动萌芽,但基本上对联邦贸易权力的扩张持肯定态度,而在当下越发复杂的社会经济形态下,法院应当尽可能尊重联邦的贸易调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