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越权原则存在的一百多年的大部分时间里,对它的讨论集中在它的废除这一问题上。这是科恩委员会早在1945年就提出的一项措施。该委员会认为,这一原则,对股东来说是虚幻的保护,对不注意的第三人是一个陷井,而且是不必要的争论和烦扰的根源。虽然存在这些抱怨,但这么多年来出现的问题却不算多,因为已经形成了许多规避这一原则,并给予公司它所需要的无限制的能力的一些方法。[公司章程的]起草人采取了使用独立的和主观性的目的条款(abjects clauses)的办法,这些条款加上法院行使权力的意愿,再加上列举所有可想像的目的就确保几乎没有什么公司在其活动上受到限制。法院最早曾经试图阻止这种扩大能力的做法,但不久便放弃了这种做法。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8年第2期42-45,共4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