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所论及的是广义上的项目融资。它包括'纯'项目融资。在该类融资活动中,借款人是一个典型的专为实施所议项目而设立的法律实体(这类法律实体常常是由项目主持人组成的合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贷款人则将项目预计流转资金和项目收益视为其主要'担保'。项目融资还包括给予既存借款人的贷款(如一国政府或其代理机构,或在项目所在国已有经营活动的公司),这类借款人在所议项目之外还主持有大量的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就不仅要考虑到所议项目的可行性,而且还要考虑到借款人整个的财政可靠性。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8年第2期50-54,共5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