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先后作为我国可流通文物交易法律制度核心的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和1982年《文物保护法》及其三次修订为界分标准,可将新中国成立以来62年的可流通文物交易法律制度划分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施行期、1982年《文物保护法》施行期、1991年《文物保护法》施行期、2002年《文物保护法》施行期和2007年《文物保护法》施行期六个阶段。通过对这六个阶段的法律文本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可流通文物交易监管重心存在严重错位,同时在文物进出境管理、国家优先购买权、对私人拥有文物的保护以及文物认定标准等方面存在诸多制度盲点。纠正我国可流通文物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重心,填补相应制度盲点,是我国当前可流通文物交易法律制度完善所必须面对和进行的工作。
出处
《中国文化产业评论》
CSSCI
2012年第1期167-186,共20页
Commentary on Cultural Industry in China
基金
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资助(项目代码:11040070614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