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融资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终因长期缺乏法律身份,逐渐被法律法规界定为"非法集资"。司法机关在处理部分集资诈骗案件中,罔顾企业民间融资的特殊性,按照传统的集资诈骗罪理论,去适用现代非典型的集资案件。同时对融资纠纷案件采取"先刑后民"的处理思路,致使民营企业置身于刑事法律风险之中,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经济领域"泛刑法化"的趋势。
出处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22-27,共6页
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
基金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14年度院级课题"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研究"部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