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应诉管辖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受诉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但该法院对案件实质上并无管辖权。在司法实践中,应诉管辖与应诉答辩管辖含义不明确,在适用时容易混淆,这就会影响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为此,从应诉管辖的含义界定、构成要件、价值的角度,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法,使之更有效、更完善。
出处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5期912-917,共6页
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