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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商品已拆封”不能成拒退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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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核心提示:"消费者已拆封,影响了商品完好",今后,电商要是再以此为由拒绝消费者退货,将被视为无理拒绝受到处罚。国家工商总局1月15日发布公告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其中,对于"7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款消费"等方面的消费者权益及相应的处罚办法做出了具体规定。7天无理由退货关键词针对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
出处
《武汉商务》
2015年第2期31-31,共1页
关键词
国家工商总局
消费者权益
处罚办法
个人信息保护
《消法》
网购
后悔权
十六条
扬州晚报
北京晚报
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203.9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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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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