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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赔偿责任要件的反思与重构——以视频分享网站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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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从责任构成和免责要件两个角度来探讨。"直接侵权v.间接侵权"的概念区分,与责任构成中的归责要件并不存在相关性,应当取消这样的概念区分。以"损害赔偿"为表现形式的侵权责任,都需要以过错为要件。而免责条款的适用,应当在根据一般要件认定责任成立之后,才进行适用。通过责任构成和免责要件两方面的考察,反思了现有理论和立法的不足,对责任要件作出了一体化的重构。
作者 刘晓春
出处 《网络法律评论》 2011年第1期3-16,共14页 Internet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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