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安全如今已经成为继能耗和互联网连通性之后的电子计算机的又一支柱。为了规范我国信息安全软件厂商的发展,亟须加强行为规范制度的建设。在维护互联网用户利益方面,安全厂商除了应当遵守产品质量责任和禁止欺诈行为等规范外,基于信息产品本身的特点,还需要遵守信息保护义务、告知同意规则等主要规范。此外,一般网络企业和信息安全厂商都在争夺用户桌面这一宝贵的"虚拟地产"。在市场竞争方面,除了需要遵守不得实施商业诋毁、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集中需要接受审查之外,安全厂商还需要遵守反技术规避原则、限制和确保软件兼容等相关规则。最后,安全厂商相关争议的解决机制对时效性要求更高,可以考虑改革行政执法程序,允许执法部门主动及时介入争议解决,同时引入司法审查机制作为平衡器。
出处
《网络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161-178,共18页
Internet Law Review
基金
北京邮电大学徐敬宏副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侵权问题研究”(批准号:11BXW04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网络传播中的隐私侵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1RC1113)的中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