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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形“大物管”和分形“大城管”理论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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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管"城管化"和城管"物管化"形成"大物管"和"大城管",政府、综合执法城管部门和经营范围扩大的物管企业具有分形的自相似的特点,可以互相代替甚至合二为一,形成分形"大物管"和分形"大城管"。居委会或业委会也可以潜在地自己代替或重新选择组建大物管企业或大城管部门,同样成为分形居委会或分形业委会,从而规范、制衡分形大物管企业或分形大城管部门的行为,使其在内部划分出商业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理界限,在外部以统一的办事机构为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包括毕节"城管进社区"在内的各地"大物管"或"大城管"实践,也因此获得更深的理论内涵和更大的成功机会。
作者 李兴春
出处 《乌蒙论坛》 2015年第4期55-58 61,共5页 Wumeng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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