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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本案被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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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申诉人:王某、汪某被诉人:B公司、C有限责任公司主管部门:A局(B公司、C公司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也是A局的下属机构,列入A局管理范围) 2002年10月23日,被诉人B公司、C公司联合发出通知,以旷工和拖欠资金为由,解除了二申诉人的劳动合同。为此,二申诉人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恢复名誉,支付2002年1至10月的养老保险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作者 王和珍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03年第11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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