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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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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机构地区 国务院办公厅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03年第11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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