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GBZ 57—2008)规范了由职业性变应原所致支气管哮喘的诊断与处理,对职业性哮喘患者的诊断具有指导规范作用,切实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在全国范围内对GBZ 57—2008的实施情况及追踪评价发现,目前我国大多数职业病诊断机构多采用作业现场支气管激发试验来判断职业接触和哮喘的关系,而对变应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特异性变应原皮肤试验、实验室变应原支气管激发试验的认可度不高。另外,在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吸入大剂量气态、烟雾等呼吸道刺激物后出现的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国际上已将其纳入职业性哮喘范畴。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19年第3期62-62,共1页
China Healt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