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权利失效制度的讨论,离不开对义务人"内心确信"的分析。而形成内心确信的关键在于义务人是否基于该确信,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如果义务人仅宣称自己内心对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形成确信,却没有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就不能认定义务人形成了内心的确信,或者可以认定其形成内心确信,只是该确信未达到受权利失效制度保护的程度。对于因第三人原因所形成的内心确信,对该第三人范围不需要立法确定,只要义务人能够形成内心确信对自己的生活做出安排,改变了自己的法律现状即可,当然对该义务人是否形成确信的判断要以客观理性人标准去衡量。权利失效制度不仅可以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还可以增加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