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法典,大都包罗万象,无所不及。古人立法全不顾现代的分类标准,管他刑事、民事,程序、实体,宗教、世俗,都在同一部法典里予以规定。这种情形,今人习惯称为'诸法合体, 民刑不分'。古代法的这个一般特点,似乎也见于中国古制。我们看唐以后历代的法典,无一不是兼采民、刑,且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加区别的。尽管如此,在我们把上述现成的结论加于中国古代法之前,还有些问题值得考虑。首先,十九世纪初,当欧西诸国分门别类地制定其宪法、民法、刑法、商法和诉讼法的时候,我国法制仍袭古制,称律、令、
出处
《文史知识》
北大核心
1990年第6期84-87,共4页
Chinese Literature and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