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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督责之术比较研究——兼谈李陵与司马迁的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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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们通常以为仅秦朝有'督责之术',其实西汉也有,而且更趋完备。秦汉两代,督责之术的性质相同,都是法、术、势的统一体。先秦法家商鞅言法,申不害言术,慎到言势,韩非三者并重。李斯首倡的督责之术则是对韩非学说的具体司法实践。正所谓'韩非著书,李斯采以言事'(《论衡·案书篇》)。
作者 赵志远
出处 《文史知识》 北大核心 1992年第10期107-109,共3页 Chinese Literature and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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