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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去年12月某天凌晨,乐清柳市一路人看到张某在路边猛拉一辆车的把手,怀疑是偷车贼,于是报了警。警察询问后得知,张某的车牌尾号是103,就停在他猛拉车辆的前面。原来当晚张某喝醉了,途经柳市镇沿河西路时内急,下车方便完后认错了车。经鉴定,张某达到醉驾标准且还没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日前,张某被乐清法院一审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作者 杨昊霖
出处 《温州人》 2015年第7期54-5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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