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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新机动车(机)进行型式核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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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国务院同意,北京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符合其标准的产品进行型式核准后公告。现就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新生产机动车、发动机进行产品型式核准工作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申请型式核准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执行标准为《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的型式认证排放限值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的第二阶段型式认证排放限值。二。
机构地区 环保总局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6期43-43,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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