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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常见的偷税手法与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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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账外经营,不作销售处理 纳税人外购的成品油不记“库存商品”账,销售成品油的收入所得,也不记入“销售收入”科目,少计销项税额。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外购成品油时,正确的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现金) 销售成品油取得销售收入时,会计分录应为: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应收账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作者 李永红
出处 《税务(辽宁)》 2003年第12期18-1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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