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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制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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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普遍认为,该条规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即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谁主张一定的事实,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然而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提供证据责任方面仅有如此的规定并不完备,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这种“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适用结果只能是。
作者 张浩 王姝
出处 《税务(辽宁)》 2003年第12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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