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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农民工最低工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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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工会十四大上报告把进城务工人员定义为'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事实上,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农民工提供最低工资保障,理由有六:第一,为收入低微或不稳定的工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维持一定的社会购买力,并借此来履行社会公平原则,维护社会安定。第二,获得最低工资是工人的法律权利。我国《劳动法》第48条同时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强制性规定。第三,有利于国家对社会分配方案和劳资双方事务进行必要的干预,为行政作为提供了制度空间。
作者 罗必良
出处 《农村工作通讯》 2003年第12期26-2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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