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民主法制建设上升到与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同等重要的位置。公安机关作为国家主要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建立公安行政复议听证制度,以确保申请人、第三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权益的行使,从而实现行政复议机关核实证据,查明案情的目的。公安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应有六个方面的内容:一、建立公安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制度。二、建立听证前证据交换制度。三、建立证据失权制度。四、建立证人当场作证制度。五、建立律师参与听证制度。六、建立听证效力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