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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代表机构征税的回眸与对策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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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牵涉面广,情况复杂,从根本上说,这是由于公司、企业法制不完善而造成的。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要想形成一套规范的管理体系,必须在调整和细化征免税界限、变革征纳税方法的基础上,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公司法制。
作者 王选汇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33-38,共6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35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165号),第1条第(2)款第1项.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002号),第1条.
  • 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第4款.
  • 4《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对第5条关于常设机构定义的评论"第26段.
  • 5(85)财税字第110号,第1条.
  • 6(85)财税字第122号第3条.
  • 7《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对第5条关于常设机构定义的评论”第21-30条(对《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第4款的注释).
  • 8Neill, 46 B. T. A. 197 (1942) .
  • 9De Amodio v. Commissioner, 34 T. C. 894 (1960).
  • 10Wood 和 Xu, “China's Revised Venture Capital Rules : Limited Partnership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载于 China Law and Practice, 2003 年3月,第2期,第7卷.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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