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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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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贯彻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有关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取消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下称'保证金')制度,并决定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投资主体。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机构地区 外汇局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3年第34期47-48,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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