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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庭审中应当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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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诉人在庭审中应不应当行使监督权,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的激烈争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1998年1月19日<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第43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由此宣告了公诉人在庭审中行使监督权的终结.笔者认为:公诉人在庭审中应当行使监督权,其理由如下:
作者 吴寿生 李军
出处 《检察实践》 2003年第5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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