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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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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是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一项法律文书,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立案监督的法定文书,根据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的分工,由侦查监督(审查批捕)部门来具体操作,目前,有些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不仅对公安机关发出该文书,而且也向本院的自侦部门发出,笔者认为这样做是不适当的.
作者 江云聪
出处 《检察实践》 2003年第5期61-6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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