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应扩大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体范围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刑法第404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对于惩治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维护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活动均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立法机关只是简单沿用了原<税征法>中有关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构成犯罪的规定,没有充分地考虑到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中征收主体多元化的状况,以致实践中,让非税务人员徇私舞弊而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行为,逃避了法律的严惩.
出处 《检察实践》 2003年第5期68-68,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