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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案件质量标准研究 被引量:5

Study on Quality Criteria of the Cases Submitted for Approval of an Ar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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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大刑事诉讼价值在诉讼的不同阶段有价值选择的位阶性,批捕阶段应以“控制犯罪”为第一选择。适用逮捕的“有罪”标准不仅包括“确定之罪”,还应包括“存疑之罪”。检察实践中以“诉、判”的结论为评价逮捕案件质量标准的做法不妥,批捕工作只要遵循程序设计的轨道进行都应视为正确。
作者 孙秀宁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2期22-24,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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