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 探讨精神分裂症作案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特点。方法 将102例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一般资料、鉴定资料和作案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以暴力作案为主,危害行为常在妄想、幻觉等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下出现,病程在3年以内多见,10年以上病程的患者作案也占有相当的比例。现症患者多被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缓解期多被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结论 精神分裂症作案者的责任能力应根据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该症的作案特征作出恰当评定;应加强对患者的治疗与监护管理,并引起全社会共同关注。
出处
《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463-463,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Nervous and Mental Dise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