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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信用证项下出口方银行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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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信用证业务中,出口方银行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出口方银行在办理诸如议付、贴现、押汇等融资业务时的义务和权利,特别在涉及信用证诈骗的情况下,出口方银行是否享有“善意第三者”的地位决定了出口方银行是否具备优于信用证受益人的权利。本文通过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的分析,来说明在不同类型信用证项下出口方银行的法律地位,从而引起出口方银行的注意,避免纠纷发生。
作者 赵金海
出处 《中国外汇管理》 2003年第12期48-49,共2页 Foreign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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