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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程序正当化的模式选择与方法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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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抗制诉讼在保障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方面固然有其优点 ,但是对抗制并不等同于刑事正当程序。由于受律师人数短缺以及诉讼成本过高等因素的制约 ,中国目前不可能在对抗制的道路上走得太远 ,保留一定程度的职权主义特征仍然是现实之选。在实现刑事程序正当化的过程中 ,中国应当走出一条“进化主义的本土程序正当化”道路。
作者 魏晓娜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116-122,共7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See Fleming James & Geoffrey C Hazard: civil procedure (3rd edition), Boston Toronto: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85), p.5.
  • 2See ABA Standards Relating to Trial Courts § 2.5(1976).

同被引文献20

二级引证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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